【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家开发银行法律事管理工作,根据家法律法规和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包括

  一筹资发债的法律事;

  二项目融资的法律事;

  三资重组的法律事;

  四抵质押物处置的法律事;

  五申请支付令的法律事;

  六提起诉讼的法律事;

  七提起仲裁的法律事;

  八应诉的法律事;

  九法律事咨询;

  十法律事的监管检查;

  十一外聘律师。

  第三条 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家法律法规,维护家开发银行利益;

  二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处理法律事必须取得授权,总行法律事部门对全行的法律事有最终决定权;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分行依法从事法律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总行法律事部门对全行法律事工作归口管理,各分行法律事部门根据总行的规定和授权履行法律事工作职责,完成总行布置的工作任,管理本行法律事工作。

  第五条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行间的法律事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家开发银行发生异地经济纠纷,当地家开发银行法律事部门应予支持和协作,以维护家开发银行整体利益,保障全行法律事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 分行法律事部门遇到需要由总行研究处理或协助办理的重要法律事,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请示或报告,待事后补报书面文件。

  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部门接到分行法律事部门的书面请示和报告,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总行法律事部门负责办理下列案件

  一诉讼标的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受理的一审案件;

  三在北京各级法涉诉的案件;

  四分行在最高法涉诉的二审再审案件;

  五涉及内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案件;

  六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第九条 总行法律事部门指导督管分行直接办理的各类案件。

  第十条 总行法律事部门协调处理分行之间的法律纠纷。

  第十一条 分行法律事部门负责总行直接办理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并应将办案方案案件进展及裁决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法律事部门。

  第十二条 分行法律事部门应按季向总行法律事部门提交案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行法律事部门提交法律事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分行法律事部门对日常工作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法律事部门。

  第十四条 总分行法律事部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账制度。

  第十五条 总分行法律事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一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所有的非诉性法律文件由各有关业部门保存;

  二在诉讼期间,诉讼性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律事部门保存;

  三在案件办理完毕后,诉讼性法律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由法律事部门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总分行应建立委托代理制度

  一代表家开发银行对外办理各项法律事的人员,必须取得家开发银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家开发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总行法律事局填写,办公厅加盖家开发银行行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分行行长授权委托书由分行法律事部门填写,分行办公室加盖家开发银行分行行章及分行行长名章。

  第十七条 筹资发债

  一总行法律事部门依据业部门的提议,参与筹资发债协议文本的谈判起草和审查等工作;

  二业部门在对外签订筹资发债有关法律文件前,应会签总行法律事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

  一总行法律事部门依据业部门的提议,参与项目融资协议文本的谈判起草和审查等工作;

  二业部门拟定的项目融资协议文本,应会签总行法律事部门。

  第十九条 资重组

  一总行法律事部门依据业部门的提议,参与资重组方案的设计,协议文本的谈判起草和审查等工作;

  二业部门提出的资重组方案,应会签总行法律事部门。

  第二十条 抵质押物的处置

  一办理抵质押担保的项目,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项目所在分行业部门应在借款人违约后三个月内商本行法律事部门,提出拟行使抵质押权的建议和方案,报分行行长;

  二分行行长批准后,由法律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仲裁

  一如借款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项目所在分行业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解决,如在借款人违约后12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分行业部门应在此后30日内商本行法律事部门,提出拟提起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或仲裁等法律措施的建议和方案,报总行法律事部门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利息及借款人未按合同分期还款计划偿还本金;

  2.借款人挤占或挪用贷款;

  3.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家开发银行同意经营方式变更或权变动;

  4.借款人擅自处分贷款项目形成的资;

  5.抵质押人擅自处分抵质押物。

  二分行负责办理的案件,总行法律事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分行法律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总行直接办理的案件,总行法律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应诉

  一总行和分行办公厅室收到的应诉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法律事部门;

  二分行负责办理的案件,分行法律事部门应商有关业部门提出应诉方案,报总行法律事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分行法律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总行直接办理的案件,总行法律事部门应商有关业部门提出应诉方案,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保证人破清算

  一如借款人或保证人被法宣告破,涉及家开发银行债权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所在分行业部门应在七日内将破裁定书及项目相关资料送本行法律事部门,分行法律事部门商有关业部门提出拟采取的法律建议和方案,报总行法律事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分行法律事部门组织实施;

  二如借款人或保证人被法宣告破,涉及家开发银行债权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所在分行业部门应在十日内将破裁定书及项目相关资料报总行法律事部门,总行法律事部门商分行业部门提出拟采取的法律建议和方案,报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咨询

  总分行法律事部门负责本行的法律咨询服,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解释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法律事的监管检查

  总行法律事部门负责督管检查全行的法律事。

  第二十六条 外聘律师

  总行法律事部门归口管理全行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局负责解释。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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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